天律股字[2000]第073号
    致:合肥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的规定, 以及合肥百货大 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安徽天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合”)签 订的《委托协议》,天合律师出席了公司200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天合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2000年10月29日第三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
    3、公司2000年10月29日第三届董事会临时会议记录;
    4、公司2000年10月31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的三届董事会临时决议公告和 召开200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5、公司200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纪录及凭证资料;
    6、公司200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天合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天合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200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 律问题提供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2000年10月29日三届董事会临时决议,公司于2000年10月31 日在中国 证券报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200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于2000年12月1日在公司综合楼二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名,共代表公司股份4926.706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 48%。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郑晓燕女士主持。
    天合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 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均为2000年11月23 日 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深圳证券结算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 理人,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 股东代理人出席的均 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18人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经验证,上述与会人员资格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 人数达到了我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的法定人数。
    三、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案股东资格
    公司200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变更公司注册资本 议案》、《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修改议案》,与会股东未提出新的议案。
    四、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200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 表决,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并由合肥市公证处进行了现场公证。天合律师认为, 公司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 意见》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天合律师认为,公司200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 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 效。
    
安徽天合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蒋 敏    2000年12月1日 张大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