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名称: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合肥百货
    股票代码: 000417
    信息披露义务人: 合肥商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 合肥市荣事达大道85 号政通大厦A
    区四楼
    通讯地址: 合肥市荣事达大道85 号政通大厦A
    区四楼
    联系电话: 0551-2672319
    股份变动性质: 增加股份
    本报告签署日期: 2005 年11 月14 日
    重要声明
    (一)本报告书是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而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披露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控制的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刊登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行政划转的相关程序进行的,尚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手续。
    (五)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根据中国证监会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第10 条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并保证:本次非流通股划转,应当与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组合运作,承诺人将在本报告书刊登之日起90 天内通过保荐机构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正式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并委托董事会召开相关股东会议。
    释义
    若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报告中的含义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商控公司: 合肥商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合肥百货: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公司/划出方: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 合肥商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 合肥市荣事达大道85 号政通大厦A 区四楼
    注册资本:人民币51414.94 万元
    注册号码:3401001006789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经营
    成立日期:2003 年12 月31 日
    经营期限:2003 年12 月31 日——2033 年12 月31 日
    税务登记证号码:340103756848121
    联系电话:0551-2672319
    (二)实际控制人方框图
合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 |100% 合肥商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高管人员基本情况
其它国家或地 序号 姓名 职务 国籍 长期居留地 区的居留权 江黎 董事长 中国 安徽合肥 无
    截止本报告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份。
    二、划入方持股变动情况
    划入方合肥商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原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合肥商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合肥百货大楼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都是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授权方,以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方式设立。其中,控股公司持有上市公司合肥百货国家股55,501,715 股,占总股本的29.33%,为第一大股东。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5]1372 号),同意将控股公司持有的合肥百货国家股55,501,715 股无偿划转给商控公司。
    如此次股权过户手续完成,合肥百货总股本仍为189,239,764股,其中合肥商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55,501,715 股,占总股本29.33%,股份性质为国家股。
    三、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划转前六个月,合肥商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其高管人员没有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份的记录。
    四、备查文件
    1.合肥商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关于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5]1372号)
    3.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肥商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负责人: 江黎
    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签署日期:2005 年11 月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