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本公司实际控制股东上海华馨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馨”)于 2002年3月9日与上海健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健特”)签署《协议 书》,上海华馨出资3128万元人民币收购了上海健特持有的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无锡 健特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健特”)10%的股权。 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 上海华馨持有无锡健特10%的股权,本公司持有其90%的股权,上海健特不再持有 无锡健特的股权。
    二、上述股权收购及本公司前次收购上海华馨持有的无锡健特39%股权的股东 变更登记手续,无锡健特已于2002年3月15 日在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区分局完 成。
    三、无锡健特与黄山亘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亘兴” ) 曾于 2001年7月1日签署了脑白金产品总经销协议,约定黄山亘兴为无锡健特脑白金产品 的全国总经销,承担脑白金产品在各地方省份的销售及广告费用。2001年11月,双 方与本公司签署了三方协议,约定黄山亘兴退出山东市场,由本公司经销脑白金产 品。2002年3月19日,无锡健特与黄山亘兴签署了《补充协议》,根据该协议, 无 锡健特负责企业形象、脑白金产品在全国性媒体上的广告费用,并自2002年1月1日 起按每销售一盒脑白金不少于1.6元人民币的标准投入上述宣传费用, 全年足额投 入;黄山亘兴对上述宣传活动有监督权力。
    特此公告。
    
青岛健特生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