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1998年3月31 日为山东省即墨市五交化总公司向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即墨 支行借款600万元提供担保一案,经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00)即法经终字第21号 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和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青经终字第906 号民事判 决书二审判决,我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鉴于二审期间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即墨支 行已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青岛办事处成为新的债权人。我公司因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 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青经再终字第 9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驳回了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对我公司的诉讼 请求,我公司不再承担此项担保的连带赔偿责任。
    特此公告。
    
青岛健特生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