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接第一大股东青岛市商业总公司通知,青岛市商业总公司于2001年 7月4 日与上海华馨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华馨)签订了《股权委托管理协议》。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有关条款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 告如下:
    根据青岛市商业总公司与上海华馨签署的《股权委托管理协议》, 青岛市国有 资产管理办公室青国资企(2001)15 号文批复同意 , 青岛市商业总公司将其持有的 2811.00万股国有法人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73%)除处置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全部委 托给上海华馨行使,上海华馨对受托管理的2811.00万股青岛国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负有增值保值责任,同时确保青岛国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托管期间不得亏损; 托管期限为2001年7月3日青岛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之日起至2002年12月 31日止, 期满之后双方再行协商;如在此托管期间双方此次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得到财 政部批准且该部分股份过户至上海华馨,本托管协议自行终止。
    特此公告。
    
青岛国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