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有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重要提示
    在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10项议案中,《公司200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未获通过。
    为了公司和股东的长远利益,上海华馨投资有限公司提议,公司2004年度不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青岛健特生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于2005年5月24日上午9:00在府新大厦207会议厅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陈青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采用现场投票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刊登在2005年4月16日的《证券时报》上。
    三、会议出席的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12人,代表股份137,878,64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3.77%,其中非流通股股东(代理人)11人,代表股份136,595,529股,占公司未流通股份的74.45%,流通股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1,283,120股,占公司已流通股份的0.57%。
    四、提案的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0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137,878,649股,同意137,878,649股,占总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非流通股有效表决股份136,595,529股,同意136,595,529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流通股有效表决股份1,283,120股,同意1,283,12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0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137,878,649股,同意137,878,649股,占总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非流通股有效表决股份136,595,529股,同意136,595,529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流通股有效表决股份1,283,120股,同意1,283,12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04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137,878,649股,同意137,878,649股,占总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非流通股有效表决股份136,595,529股,同意136,595,529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流通股有效表决股份1,283,120股,同意1,283,12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审议否决了《公司200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2004年经审计的母公司净利润为150,624,889.77元,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15,062,488.98元,提取5%的法定公益金7,531,244.49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135,584,450.82元,扣除支付普通股股利37,684,604.52元和转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94,211,511.00元, 2004年未分配利润为131,719,491.60元。董事会决定以2004年末总股本408,249,88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1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共计分配81,649,976.4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分配。
    董事会决定公司2004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137,878,649股,同意16,614,191股,占总有效表决股份的12.05%,反对121,264,458股,占总有效表决股份的87.95%,弃权0股。
    其中非流通股有效表决股份136,595,529股,同意16,614,19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2.16%,反对119,981,33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87.84%弃权0股。
    其中流通股有效表决股份1,283,120股,同意0股,反对1,283,12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弃权0股。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137,878,649股,同意133,671,499股,占总有效表决股份的96.95%,反对0股,弃权4,207,150股, 占总有效表决股份的3.05%。
    其中非流通股有效表决股份136,595,529股,同意132,388,379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96.91%,反对0股,弃权4,207,15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3.08%。
    其中流通股有效表决股份1,283,120股,同意1,283,12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137,878,649股,同意133,671,499股,占总有效表决股份的96.95%,反对0股,弃权4,207,150股, 占总有效表决股份的3.05%。
    其中非流通股有效表决股份136,595,529股,同意132,388,379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96.91%,反对0股,弃权4,207,15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3.08%。
    其中流通股有效表决股份1,283,120股,同意1,283,12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137,878,649股,同意133,671,499股,占总有效表决股份的96.95%,反对0股,弃权4,207,150股, 占总有效表决股份的3.05%。
    其中非流通股有效表决股份136,595,529股,同意132,388,379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96.91%,反对0股,弃权4,207,15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3.08%。
    其中流通股有效表决股份1,283,120股,同意1,283,12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137,878,649股,同意137,878,649股,占总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非流通股有效表决股份136,595,529股,同意136,595,529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流通股有效表决股份1,283,120股,同意1,283,12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山东汇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2005年度继续聘请山东汇德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各项审计工作。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137,878,649股,同意137,878,649股,占总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非流通股有效表决股份136,595,529股,同意136,595,529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流通股有效表决股份1,283,120股,同意1,283,12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经逐项表决,增补池占江先生、李树民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池占江先生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137,878,649股,同意137,582,371股,占总有效表决股份的99.79%,反对0股,弃权296,278股, 占总有效表决股份的0.21%。
    其中非流通股有效表决股份136,595,529股,同意136,299,25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99.78%,反对0股,弃权296,27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22%。
    其中流通股有效表决股份1,283,120股,同意1,283,12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李树民先生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137,878,649股,同意137,582,371股,占总有效表决股份的99.79%,反对0股,弃权296,278股, 占总有效表决股份的0.21%。
    其中非流通股有效表决股份136,595,529股,同意136,299,25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99.78%,反对0股,弃权296,27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22%。
    其中流通股有效表决股份1,283,120股,同意1,283,12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特此公告。
    
青岛健特生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健特生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健特生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贵公司")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与贵公司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特指派马娴慧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对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有关文件,并出席了贵公司于2005年05月24日在青岛市闽江路5号府新大厦207会议厅召开的200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作为贵公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称"规范意见")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和《规范意见》第七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所律师已获得贵公司对其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的承诺,本所律师已证实副本材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新提案的提出、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并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它需公告的信息一同公告,同时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是经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召集的,会议通知以公告形式刊登于2005年04月16日《证券时报》通知全体股东,公告通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时间、地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相关事宜。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会议的召开情况由董事会秘书制作了会议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存档。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册》和本所律师的查验,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为2005年05月13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参加会议的股东均持有有效的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它成员为贵公司现任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及贵公司特邀参加股东大会的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2005年04月16日在《证券时报》刊载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原有会议议程及提出新提案的情况,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之情形。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议程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
    投票结束后,由监事和股东代表共同进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马娴慧    2005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