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青岛健特生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于2004年3月22日在府新大厦207会议厅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1人,代表股份102,940,28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2.78%,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陈青先生主持,审议并投票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2003年工作报告》
    该议案有效表决票102,940,280股,同意102,940,280股,占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监事会2003年工作报告》
    该议案有效表决票102,940,280股,同意102,940,280股,占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03年财务工作报告》
    该议案有效表决票102,940,280股,同意102,940,280股,占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0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
    (一)公司2003年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2003年经审计的母公司净利润为153,203,350.13元,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15,320,335.01元,提取5%的法定公益金7,660,167.51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87,275,016.75元,扣除支付普通股股利16,329,995.31元和转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62,807,674.00元, 2003年未分配利润为138,360,195.05元。董事会决定以2003年末总股本314,038,37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3股,并派发现金红利1.2元(含税),共计分配131,896,115.82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分配。
    (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公司董事会决定2003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该议案有效表决票102,940,280股,同意102,940,280股,占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特此公告。
    
青岛健特生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健特生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健特生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青岛健特生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4年3月22日在府新大厦207会议厅召开的2003年度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04年2月20日在《证券时报》上刊登了《青岛健特生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股东大会。公告载明了股东大会的会议日期、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参加会议对象和会议登记办法,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对公司法人股股东的股东帐户登记证明、单位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证明及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股东帐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等的审查,本次会议的出席人员为: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截止2004年3月12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持有公司A股股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资格及提供的资料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书面投票方式逐项审议表决了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各项议案均经出席会议股东表决通过,会议记录经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见证。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宋健    2004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