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青岛健特生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于2003年4月7日在府新大厦207会议厅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0人,代表股份8806849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5.05%,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大会由公司副董事长丁斌业主持,审议并投票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2002年工作报告;
    该议案有效表决票87594450股,同意87521520股,占有效表决票的99.92%,反对0股,弃权72930股,占0.08%。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监事会2002年工作报告;
    该议案有效表决票87594450股,同意87521520股,占有效表决票的99.92%,反对0股,弃权72930股,占0.08%。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02年财务工作报告;
    该议案有效表决票87594450股,同意87521520股,占有效表决票的99.92%,反对0股,弃权72930股,占0.08%。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0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公司2002年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利润156,829,590.81元,母公司净利润156,752,374.16元。以母公司实现净利润加母公司年初未分配利润2,349,094.87元,可供分配的利润为159,101,469.03元。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15,675,237.42元,提取5%的法定公益金7,837,618.71元后, 2002年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35,588,612.90元。2002年中期,公司采取送红股和派现金的方式已分配48,313,596.15元,2002年末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87,275,016.75元。董事会决定以2002年末总股本251,230,69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2.5股,并派发现金红利0.65元(含税),共计派发79,137,669.56元,剩余8,137,347.19元结转至以后年度分配。
    公司2002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该议案有效表决票87594450股,同意87521520股,占有效表决票的99.92%,反对0股,弃权72930股,占0.08%。
    五、审议《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该议案有效表决票87594450股,同意87521520股,占有效表决票的99.92%,反对0股,弃权72930股,占0.08%。
    六、审议通过了增补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增补王竹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议案有效表决票87594450股,同意86792220股,占有效表决票的99.08%,反对0股,弃权802230股,占0.92%。
    七、本次股东大会由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宋健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青岛健特生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三年四月八日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健特生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健特生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青岛健特生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3年4月7日在府新大厦207会议厅召开的2002年度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03年3月4日在《证券时报》上刊登了《青岛健特生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股东大会。公告载明了股东大会的会议日期、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参加会议对象和会议登记办法,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2003年3月22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上刊登了《青岛健特生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关于增加2002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公告》,以公告形式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对公司国有法人股、法人股股东的股东帐户登记证明、单位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证明及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股东帐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等的审查,本次会议的出席人员为: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截止2002年3月28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持有公司A股股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资格及提供的资料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监事会提出了《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临时提案,未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书面投票方式逐项审议表决了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各项议案均经出席会议股东表决通过,会议记录经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见证。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姜省路    宋 健
    200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