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上海华馨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馨)与青岛市商业总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商总)分别于2000年9月29日和2002年4月12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关于〈股份转让协议〉、〈股权委托管理协议〉及〈关于(股权委托管理协议)的补充协议〉的补充协议》,根据该等协议,上海华馨拟受让青岛商总持有的本公司57454560股国有法人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73%)中的47787000股(占该公司总股本的24.73%),受让总价款8071.76万元。有关公告分别刊登在2000年9月30日的《证券时报》和2002年4月13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2002年8月23日,经财政部财企[2002]333号文批复,同意上海华馨受让青岛商总所持该部分股权。转让双方已于2002年8月2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股权过户手续。上海华馨现持有本公司法人股484882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09%,为第一大股东。青岛商总仍持有9667560股国有法人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为第二大股东。
    特此公告。
    
青岛健特生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