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现将上海华馨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受让青岛市商业总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商总)持有的青岛健特生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特生物)国有法人股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份受让概述
    本公司与健特生物第一大股东青岛商总于2000年9月29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拟受让其持有健特生物33796800股国有法人股(占该公司总股份的29.73%)中的28110000股(占该公司总股本的24.73%),每股转让价格2.87元,转让总价款8071.76万元。2001年7月4日,本公司与青岛商总签署了《股权托管协议》,将上述拟受让股权除处置权外的一切其他股东权利委托本公司行使,托管期限为2001年7月4日至2002年12月31日。2002年4月12日本公司与青岛商总签署了《关于〈股份转让协议〉、〈股权委托管理协议〉及〈关于(股权委托管理协议)的补充协议〉的补充协议》。根据协议,本公司在托管期内除享有青岛健特上述股权除处置权外的其他全部股东权利外,同时享有该部分股权在托管期内因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优先认购权等增加股份数量部分(延伸部分)的除处置权外的任何权利。且由此引起的股权数量变化将不影响双方签暑的《股份转让协议》中确定的转让总价款,双方将根据股份变化情况调整每股转让价格。因青岛健特实施了2001年度每10股转增7股的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故本公司拟受让青岛商总的28110000股增至47787000股,每股转让价格1.689元,转让总价款8071.76万元。
    2002年8月23日,经财政部财企〔2002〕333号文批复,同意本公司受让青岛商总持有的健特生物47787000股国有法人股。本公司原通过协议受让方式持有健特生物社会法人股701250股,占该公司总股本的0.36%,本次股份受让完成后,本公司持有该公司的股份增至48488250股,占总股本的25.09%,为第一大股东,股份性质为社会法人股。
    本公司将协同青岛商总尽快办理有关的股权过户事宜,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次股权出让免于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履行多次转让、多次披露义务。
    三、本公司基本情况
    本公司全称为上海华馨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9月21日,注册于上海市瑞金南路1号22E,法定代表人高洪英,注册资本1.8亿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电子产品,化妆品,日用百货,保健食品的批发、零售;生物,计算机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本公司2001年度实现净利润4289.11万元。
    本公司股东为自然人高洪英、汪远思,分别持有本公司35%和65%的股份。本公司控股股东汪远思先生52岁,曾在河南省计算中心、河南思达电子研究所任职,曾任河南思达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河南思奇高科董事长,全国政协委员。
    四、股份受让资金来源
    本次受让股权总价款8071.76万元,其中以自有资金2000万元于2000年10月支付给青岛商总,其余6071.76万元在对健特生物进行重组时以资产形式支付完毕。
    五、关联法人情况
    本公司关联法人为健特生物和无锡健特药业有限公司,公司持有无锡健特药业有限公司10%的股权,健特生物持有90%的股份。该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主要从事酊水剂(外用)、硬胶囊剂、输液剂、片剂、颗粒剂、保健食品的加工、制造、销售。
    六、本公司与本次股权转让的出让方青岛商总无产权关联关系。
    七、本公司除托管青岛商总上述股权外,未受托行使该公司其他股东权利。
    八、本公司已按照有关协议对健特生物进行了资产重组,本次股权受让完成后将长期持有该部分股权。
    九、至公告日前6个月内,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法人未持有和买卖健特生物已上市流通股份。
    十、备查文件
    1. 《股份转让协议》
    2. 《股权托管协议》
    3. 《关于〈股份转让协议〉、〈股权委托管理协议〉及〈关于(股权委托管理协议)的补充协议〉的补充协议》
    4. 《财政部关于青岛健特生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财企〔2002〕333号)
    特此公告。
    
上海华馨投资有限公司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