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新疆汇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2年12月26日上午11:00(北京时间)在乌鲁木齐市黄河路22号汇通大厦八楼培训中心召开,参加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3名,代表股份13722245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33179996股的58.85%,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申屠建中先生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以记名投票逐项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下列事项:
    1、关于收购洋浦吉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持湖南鸿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30.94%的股权的议案
    71743145股同意,65479306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28%。
    2、关于收购盛源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湖南鸿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37.5%的股权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此项交易属关联交易,与该交易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深圳市淳大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69936343股法人股)放弃了对该议案的投票权。因此,该议案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67286108股,其中:
    67286108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该项议案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3、关于收购深圳市巨擘网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湖南鸿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8.12%的股权的议案
    137222451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泰德律师事务所梁长长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结果、表决程序、会议记录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市泰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新疆汇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新疆汇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特此公告
    
新疆汇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