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新疆汇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新疆汇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北京 市泰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及《新疆汇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 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已于2002年4月17日在长沙市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 定于2002年5月21日召开2001年度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会已于2002年4月20日在《证券时报》上公告了召开本次大会的通 知,通知列明了本次大会召开的会议日期、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会议对象、参加 会议登记办法、其它事项及《授权委托书》式样等。
    3、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于2002年5月21日(星期二)上午11时(北京时间) 如期在公司总部八楼培训中心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德平先生主持。共有三名 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大会,代表股份137,222,451股, 占 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8.85%,无个人股东出席本次大会。
    4、本次大会审议涉及公司与公司第一大股东进行资产置换的议案时, 与会股 东认为该议案对公司主业的转型产生重大影响,要求表决前对与该项议案有关的重 大问题进行更充分、更深入的了解和讨论,以使该项决策更为科学并有利于维护公 司全体股东的利益。经与会股东一致同意,本次大会延期闭会。公司延期闭会事项 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于2002年5月22日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 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经验证,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3人,均代 表合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持有持股凭证、本人身份证及 证明其为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文件;委托代理人具有合法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含表决 权)、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
    2、列席会议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提出新提案股东的资格
    在本次大会上,持有公司28.08%股份的公司第二大股东新疆水利电力建设总公 司提出了一项“关于给予董事、监事津贴的临时提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新疆水利电力建设总公司具有提出新提案的资 格。其提出新提案的行为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四、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对列入通知的会议议题:1、审议公司200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 审议公司200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3、审议公司2001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4、 审议公司200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5、审议公司2001年度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预案; 6、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7、审议关于公司与深圳市淳大投资有限公 司进行资产置换的议案;及公司第二大股东新疆水利电力建设总公司提出的一项新 提案共八项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于2002年5月22 日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 逐项表决。会议审议的事项全部合法获得通过,其中在对涉及关联交易的第7 项审 议事项表决时,公司关联股东深圳市淳大投资有限公司已按规定回避表决。本次大 会对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由2名股东和1名监事代表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大会制作了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已由全体出席会议之董事和 记录员签字保存。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表决结果、表决程序和会议记录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表决结果、表决程序、会议记录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范 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泰德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梁长长
    二零零二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