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石家庄宝石电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石家庄宝石电子玻璃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公司2001年度临时股东大 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议案的表决情况等相关问题出具法 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 司已于2001年11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香港商报》上公告。提请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的议案为:
    审议通过根据财政部(2000)295号文和财政部财企(2000)878号文的规定, 本公司住房周转金亏损37,112,665元用公益金、法定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弥补 的报告。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完全一致,且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 的事项进行表决。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5人,代表股份246,634,600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64.40%,其中,外资股股东1人,代表股份13,000,000股。
    经验证,以上股东及股东代表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除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 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所涉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按规定监票,当 场宣布表决结果。该议案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杨志军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