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就公司股东股权 转让纠纷诉讼判决事项公告如下:
    公司原股东杭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与四川泰港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 权转让纠纷一案(有关公告刊登在2001年5月26日的证券时报上) 经杭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审理,于2001年10月17日以(2001)杭经初字第230 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一审 判决,判令四川泰港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杭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转让 款10,911,094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45,852.65元(计算至2001年4月23日止) , 合计11,356,946.6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9,985 元 和财产保全申请费60,920元。
    特此公告。
    
杭州凯地丝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