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 定,公司董事会就本公司与中国工商(香港) 财务有限公司借款纠纷诉讼判决事项公 告如下:
    公司与中国工商(香港)财务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有关公告刊登在2001年6月23 日的证券时报上)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01年8月22日以(2000) 杭经初字 第396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中国工商(香港)财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 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本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人民币和150万美元, 并承担全部诉讼 费用(人民币183,130元)。
    特此公告。
    
杭州凯地丝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