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 司董事会就有关对外担保诉讼判决事项公告如下:
    (1) 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就公司为杭州喜得宝集团公司担保贷款逾期未还 一事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公告已刊登在2001年3月22日的证券时报 上)。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1)杭经初字第92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杭州喜得 宝集团公司偿还本金1,980万元人民币,支付利息、逾期利息1,765,222.92元( 计算 至2001年2月26日止,次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 付),承担全部诉讼费用226,356元,担保人(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 中国银行杭州市庆春支行就公司为杭州喜得宝集团公司担保贷款逾期未还 一事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公告已刊登在2001年4月21日的证券时报 上)。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1)杭经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杭州喜得 宝集团公司偿还本金100万美元,支付利息、逾期利息342,460.69美元(计算至 2001 年3月20日止,次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付),承 担全部诉讼费用122,073元,担保人(本公司、杭州丝绸控股集团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特此公告。
    
杭州凯地丝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