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就有关银行借款诉讼和对外担保诉讼判决事项公告如下:
    (1) 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市庆春路支行就公司借款逾期未还一事向杭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公告已刊登在2000年12月29日的证券时报上)。杭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以(2000)杭经初字第69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公司偿还本金300万元人民币, 支付利息、逾期利息70,724元(计算至2000年12月22日止,自2000年12月23 日起至 本判决生效日止的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付), 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41,233元,担保人(杭州喜得宝集团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 中国银行杭州市庆春支行就公司借款逾期未还事项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有关公告已刊登在2001年4月21日的证券时报上)。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2001)杭经初字第111号、第112号、第17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公司偿还本金( 合计210万美元、300万元人民币)、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合计115,475.77美元、46, 035元人民币),承担全部诉讼费用247,261元,担保人(杭州喜得宝集团公司) 承担 连带责任。具体判决情况如下:
借款本金 欠息 诉讼费用 担保人70万美元 28,693.14美元[注1] 71,388元 杭州喜得宝集团公司
140万美元 86,782.63美元[注2] 134,713元 杭州喜得宝集团公司
300万元人民币 46,035元人民币[注3] 41,160元 杭州喜得宝集团公司
    注1:欠息计算至2001年2月28日,自2001年3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日止的逾期 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付);
    注2:欠息计算至2001年2月28日,自2001年3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日止的逾期 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付);
    注3:欠息计算至2001年3月20日,自2001年3月21 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日止的逾 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付)。
    (3) 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就公司为杭州喜得宝集团公司担保贷款逾期未还 一事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公告已刊登在2001年3月22日的证券时报 上)。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1)杭经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杭州喜得 宝集团公司偿还本金4,670万元人民币,支付利息、逾期利息2,703,117元( 计算至 2001年3月14日,自2001年3月1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日止的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 的有关规定计付),承担全部诉讼费用507,545元,担保人(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特此公告。
    
杭州凯地丝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