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就有关对外担保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1.2001年3月9日、3月15日,交通银行杭州分行分别就公司为杭州喜得宝集团公 司担保贷款逾期未还一事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8起诉讼,要求:杭州喜得宝集 团公司和担保人偿还本金(共计1300万元)和欠息(共计8.3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 用,明细如下(单位:人民币元):
借款本金 欠息 借款人 担保人4,000,000 杭州喜得宝集团公司 本公司
2,000,000 杭州喜得宝集团公司 本公司
2,000,000 杭州喜得宝集团公司 本公司
1,000,000 17,000[注] 杭州喜得宝集团公司 本公司
1,600,000 25,000 杭州喜得宝集团公司 本公司
800,000 13,000 杭州喜得宝集团公司 本公司
800,000 14,000[注] 杭州喜得宝集团公司 本公司
800,000 14,000[注] 杭州喜得宝集团公司 本公司
合计 13,000,000 83,000
    注:欠息暂算至2001年3月20日。
    2.2001年3月12日,中国银行杭州市庆春支行就公司为杭州喜得宝集团公司担保 贷款逾期未还一事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杭州喜得宝集团公司和 担保人(杭州凯地丝绸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本金人民币1,800,000元和欠息29,540.70 元(2000年12月21日—2001年3月20日期间利息及罚息)及2001年3月21日起到本金还 清之日的利息及罚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目前,上述案件正在审理之中。
    特此公告。
    
杭州凯地丝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