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就有关银行借款逾期诉讼和对外担保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1、2001年2月23日, 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市庆春路支行就公司借款逾期未还一事 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和担保人(杭州喜得宝集团公司) 偿还 本金人民币8,000,000元、利息330,414.57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目前, 案件正 在审理之中。
    2、2001年2月27日、3月14日, 中国工商银行浙行省分行分别就公司为杭州喜 得宝集团公司担保贷款逾期未还一事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杭州 喜得宝集团公司和担保人偿还本金和利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明细如下( 单位: 人民币元):
借款本金 借款利息 借款人 担保人19,800,000 1,765,223 杭州喜得宝集团公司 本公司
46,700,000 2,703,117 杭州喜得宝集团公司 本公司
合计 66,500,000 4,468,340
    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之中。
    3、2001年1月5日, 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天水支行就公司三笔借款逾期未还事 项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公告已刊登在2001年2月6日的《证券时报》 上。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现已作出判决,判令公司偿还本金和利息, 承担全 部诉讼费用,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判决情况如下(单位:人民币元):
借款本金 借款利息 诉讼费用 担保人5,000,000 193,996 61,674 浙江凯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0,000,000 376,897 112,714 杭州喜得宝集团公司
28,450,000 1,103,828 299,049 杭州喜得宝集团公司
合计 43,450,000 1,674,721 473,437
    特此公告。
    
杭州凯地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