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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11 证券简称:英特集团 项目:公司公告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公告
2006-08-17 打印

    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3、公司将于近期刊登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公司股票复牌时间安排详见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公告。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06年8月16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06 年8月14 日~2006 年8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6年8月14日至2006年8月16日每个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即8月14(日星期一)、8月15日(日星期二)、8月16日(日星期三)的交易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6年8月14日上午9:30至2006年8月1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杭州市延安路508号浙江英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5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

    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流通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先龙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566人,代表股份86,540,839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75.09%。其中:

    非流股股东(代理人)共6名,代表股份74,408,04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64.56%;

    流通股股东共560名,代表股份12,132,799股,占公司总流通股股份数的38.48%,占公司总股份数的10.53%。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58名,代表股份76,024,093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65.96%,其中:

    非流股股东(代理人)共6名,代表股份74,408,040股,占总股份数的64.56%;

    流通股东(代理人)共52名,代表股份1,616,053股,占公司总流通股股份数的5.13%,占公司总股份数1.40%。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流通股东共508名,代表股份10,516,746股,占公司总流通股股份数的33.35%,占公司总股份数9.13%。

    四、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审议了《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方案全文见公司2006 年7 月29 日在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五、会议表决结果

    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1、全体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票84,970,311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9%;反对票1,509,131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弃权票61,397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

    2、流通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票10,562,271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流通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05%;反对票1,509,131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流通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4%;弃权票61,397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流通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

    3、前十大流通股股东表决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表决情况
    1        孙明华         153000       同意
    2        刘健红         132700       同意
    3        王秀云         120000       同意
    4        倪建英         113800       同意
    5        陈狄芳         113700       同意
    6        柳建标         111000       同意
    7        叶跃松         107700       同意
    8          伍燕         104392       同意
    9        岳克元         103900       同意
    10       周华才         103600       同意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2、律师姓名:胡小明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的程序与方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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