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杭州凯地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为具有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现根据贵公司的委托 , 就贵公司 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 等 法律、法规及《杭州凯地丝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2001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 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贵公司关于召开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贵公司 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 同时听取了贵公司就 有关事宜的陈述和说明。
    贵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 贵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 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 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律师仅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基于 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仅就贵公司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 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 , 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 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 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现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和通过决议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杭州凯地丝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01年1月19 日在《证券时报》上刊 登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 内容和股东的 权利。公告日距离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2001年2月22日超过30天,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符合《公司法》第105条、《规范意见》第5条、《公司章程》第47、48、 168 条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通知程序合法。
    二、根据杭州凯地丝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秘书处的统计和本所律师验 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为7人,代表股份数4723.15万股, 占杭 州凯地丝绸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数115249970股的40.98%。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持有2001年2月15日贵公司的股票 ,委托代理人的委托手续合法, 其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第108条和《公司章程》第49、50条、 51 条、52条的规定。
    三、根据杭州凯地丝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公告, 本 次股东大会为公司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内容已于2001年1月19 日在 《证券时报》刊登。经本所律师验证, 杭州凯地丝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第105条、《公司章程》第45、47、48条。
    四、本次股东大会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补选钱永林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决议。
    2.补选蔡安金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的决议。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内容与会议召开公告内容相符,通过上述 决议的同意表决权数超过本次到会股东代表表决权数的二分之一。上述表决结果符 合《公司法》第106条、《公司章程》第62、63、64、67条的有关规定,应为合法有 效。
    综上所述,杭州凯地丝绸股份有限公司2001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程序 合法,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律师:徐军
    2001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