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与杭州础润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信托贷款纠纷一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于2004年9月作出(2004)杭法执字第242-2、243-2、244-2号《民事裁定书》(有关公告详见2004年9月30日的证券时报)。根据执行和解协议,在该协议履行期间,若公司有结余资金,公司应当且有权向杭州础润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提前还款,为减少公司财务支出,现双方经友好协商,就还款期限和利息计算达成执行和解补充协议,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2004年12月31日前,公司归还杭州础润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850万元,余款2150万元在2007年8月31日前尽快归还。
    2、2004年度的借款利息按照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年息0.72%)计算。
    特此公告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