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月5日, 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天水支行就公司三笔借款逾期未还事项向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偿还本金和利息 ,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笔借款本金共计4345万元,利息共计1,674,721元, 明 细如下(单位:人民币元):
借款本金 借款利息 担保人10,000,000 376,897 杭州喜得宝集团公司
28,450,000 1,103,828 杭州喜得宝集团公司
5,000,000 193,996 浙江凯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01年1月11日,根据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天水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 杭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就公司1000万元和2845万元借款逾期未还案下达(2001)杭经初字第28、 29-1号《民事裁定书》, 决定冻结本公司和杭州喜得宝集团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 38,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2001年1月16日,根据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天水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 杭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就公司500万元借款逾期未还案下达(2001)杭经初字第30-1号《民事裁 定书》,决定冻结本公司和浙江凯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 5, 000, 00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浙江凯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公 司子公司。
    由于本公司和浙江凯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的财产查封工作尚在执行,目前尚无被查封、扣押的其它财产。 上述案件已正式受 理,目前正在审理之中。
    特此公告。
    
杭州凯地丝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