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与杭州础润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信托贷款纠纷一案已进入执行程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杭法执字第242-1、243-1、24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公司持有的浙江英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50%的股权(有关公告已刊登在2004年6月15日的证券时报上),现将该案的执行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在该案执行过程中,公司与杭州础润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和解:公司在三年内分三期偿还全部款项,承诺分别于2005年8月31日前支付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及其利息,于2006年8月31日前支付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及其利息,于2007年8月31日前支付本金人民币1200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参照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另行协商确定。在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杭州础润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申请对被冻结的浙江英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50%的股权予以解除冻结。同时,经杭州础润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申请,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其发出了再执行凭证。
    鉴于当事人双方在执行中已达成和解,申请人杭州础润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已申领再执行凭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杭法执字第242-2、243-2、244-3号《民事裁定书》作出裁定:(2004)杭法执字第242、243、244号三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特此公告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