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有关担保诉讼执行事项公告如下:
    中国银行杭州市庆春支行就公司为杭州喜得宝集团公司担保贷款逾期未还一事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判令杭州喜得宝集团公司偿还本金100万美元、支付利息、逾期利息342,460.69美元,承担诉讼费用122,073元,担保人(本公司、杭州丝绸控股集团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有关公告已刊登在2001年4月21日、5月26日的证券时报上)。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本金100万美元、利息及逾期利息373284美元、诉保费及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35573元。在执行过程中,因杭州喜得宝集团公司享受“免息兼并”政策,故已执得案款65万美元。经杭州喜得宝集团公司要求和中国银行杭州市庆春支行同意并申请,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中国银行杭州市庆春支行发放了债权凭证。截止2002年12月20日,杭州喜得宝集团公司尚欠中国银行杭州市庆春支行债款35万美元、诉保费及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35573元,上述款项应在2003年12月31日前归还,并以其位于孝友里5号房产抵押。如杭州喜得宝集团公司不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中国银行杭州市庆春支行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次执行。
    据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6日以(2001)杭法执字第387号民事裁定书作出裁定:本院(2001)杭法执字第387号借款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特此公告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