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方案切实可行,决策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2、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有利于调整公司资产结构,改善公司财务状况。本次交易是公平、合理的,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3、本次交易实施后,不会产生关联交易,也不会形成同业竞争。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金雪军
    2002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