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就公司股东之 间股权委托合同纠纷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公司股东浙江华龙房地产开发公司、浙江东普实业有限公司与公司原股东四川 泰港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股权委托合同纠纷事项( 有关公告已刊登 在2001年9月29日、2002年1月25日的证券时报上) 经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理,于2002年6月28日以(2002)杭经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 驳回四川泰 港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8864元由四川泰港生物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特此公告
    
杭州凯地丝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