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和浙江华龙房地产开发公司( 以下简称“华龙房产”)和浙江东普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普实业”) 提供的 有关材料,公司董事会就公司股东之间股权委托合同纠纷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华龙房产、东普实业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浙江华龙实业发展总公司的控股子公 司,分别持有本公司520万股(占总股本的4.51%)、630万股(占总股本的5.47%) 股 份;四川泰港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泰港”)为本公司股东, 持有本公司2075.554万股(占总股本的18.01%)股份。2001年6月, 四川泰港就与华 龙房产、东普实业之间的股权委托合同纠纷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川省成都市中 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华龙房产、东普实业随后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 出管辖异议,认为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应依法移送浙江省杭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有关公告已刊登在2001年9月29日的证券时报上)。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以(2001)成经初字第5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四川泰港对该民事裁定不服,向四川省高 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1年12月3日,四川泰港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 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以(2001)川立管字第167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 四川泰港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特此公告。
    
杭州凯地丝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