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就有关银行借款纠纷解决事项公告如下:
    1、 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天水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案已经杭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以(2001)杭经初字第28、29、30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 判令公司和担保 人偿还本金4345万元、利息167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47 万元 ( 有关公告已刊登在 2001年2月6日、3月22日的证券时报上)。
    上述案件(执行总标的4777万元,含逾期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公司已支付4405万 元(其中:转贷3500万元、实际支付905万元)。经双方协商,并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以(2001)杭法执字第(216、217、21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上述案件终结 执行。
    2、 公司与中国银行杭州市庆春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案已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2001)杭经初字第111号、第112号、第173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判令公司 和担保人偿还本金(合计210万美元、300万元人民币)、支付利息和逾期利息( 合计 11.5万美元、4.6万元人民币),承担全部诉讼费用24.7万元。 ( 有关公告已刊登在 2001年4月21日、5月17日的证券时报上)。
    上述案件(执行总标的为人民币2360万元) 在执行过程中 , 公司已支付人民币 1900万元。经双方协商,并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1)杭法执字第(600、601、 60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公司以财产抵偿432万元债务。余款28 万元由 公司以现金偿还。
    特此公告。
    
杭州凯地丝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