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担保情况
    1、本公司于2004年12月30日与中国建设银行沈阳城内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沈阳市城内支行借款人民币2,800万元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2004年12月30日至2005年12月5日。
    2、本公司于2004年12月30日与华夏银行沈阳分行中山广场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沈阳市中山广场支行借款人民币49,231,650元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2004年12月30日至2005年12月30日。
    3、本公司于2004年12月31日与交通银行沈阳和平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沈阳市和平支行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2004年12月31日至2005年11月28日。
    以上担保均为续保,总金额为人民币127,231,650元。
    本公司2004年12月28日董事会以6票审议通过了上述担保事项,本次担保金额在公司董事会的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二、被担保人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产业区第22号;
    法人代表人:陈明理;
    主营业务范围:投资入股;
    注册资本:人民币38,510.6373万元。
    截止2004年9月30日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总额170,514万元、负债总额115,805万元,股东权益41,835万元,净利润-10,763万元。(未经审计)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
    三、担保的主要内容
    1、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沈阳城内支行
    1.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1.2担保期限:2004年12月30日至2005年12月5日;
    1.3担保金额:2,800万元;
    1.4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2、债权人:华夏银行沈阳分行中山广场支行
    2.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2担保期限:2004年12月30日至2005年12月30日;
    2.3担保金额:49,231,650元;
    2.4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3、债权人:交通银行沈阳和平支行
    3.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2担保期限:2004年12月31日至2005年11月28日;
    3.3担保金额:5,000万元;
    3.4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在2003年为合金投资在华夏银行沈阳分行中山广场支行借款5,500万元;中国建设银行沈阳城内支行借款2,800万元;交通银行沈阳和平支行借款5,000万元提供担保,上述银行分别于2004年6月3日和6月23日、6月18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相关利息,要求本公司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要求被告承担本次诉讼各项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同时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法院冻结合金投资和我公司相应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目前,法院已采取措施,查封了我公司部分资产。
    公司认为,本次为合金投资贷款担保是对上述担保的延续,目前合金投资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与原债权银行建立了新的正常借贷关系,履约能力大幅度增强。公司为其借款继续担保解除了前期诉讼风险,有效地降低了我公司的担保风险,保证了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能够最大程度保障公司股东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解除担保责任13,300万元,累计担保余额为129,931,650元,占公司2003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6.36%,其中:为合金投资担保129,931,650元。公司无逾期担保事项。
    六、备查资料
    1、本公司与交通银行沈阳市和平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2、本公司与华夏银行沈阳市中山广场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3、本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沈阳市城内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4、经董事签字生效的董事会决议;
    5、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9月末《财务报表》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