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4年9月10日在公司十五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人,代表股份187,021,5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40,919,303的54.8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以投票方式表决了如下议案: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延期换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7,021,504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会议通过《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延期换届的议案》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延期换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7,021,504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会议通过《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延期换届的议案》
    本次会议经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石艳玲律师、赵程涛律师现场见证,认为公司本次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上述议案详细资料参见本公司董事会于2004年8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深交所巨潮网站刊登的资料。
    特此公告。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二○○四年九月十日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和《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石艳玲、赵程涛律师出席公司于2004年9月10日召开的2004年第 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该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指派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进行了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18次会议决议召集。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主要事项,公司董事会已于2004年8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以公告形式通知全体股东。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2004年9月1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事项一致。前述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册》和本律师的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187,021,50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86%。经本所律师审查后确认,上述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2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表决经3名监票人员负责清点,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一份。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石艳玲
    赵程涛
    二○○四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