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公司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沈中民(3)合初字第321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情况公告如下:
    1、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诉讼受理日期:2004年6月3日
    诉讼机构名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本案基本情况
    原告:华夏银行沈阳分行中山广场支行
    被告: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起因及诉讼请求:本公司为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沈阳分行中山广场支行借款3,600万元人民币提供担保(贷款期限为2003年6月9日至2004年6月9日)。原告为了该笔贷款的安全于2004年6月3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价值3,600万元人民币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
    3、案件目前进展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3日做出如下裁定:冻结被告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法院现已采取措施,查封我公司工商银行市府大路支行账号一个,账面资金人民币885.23元。
    二、本公司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沈中民(3)合初字第321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情况公告如下:
    1、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诉讼受理日期:2004年6月3日
    诉讼机构名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本案基本情况
    原告:华夏银行沈阳分行中山广场支行
    被告: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起因及诉讼请求:我公司为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华夏银行沈阳分行中山广场支行签订了银行承兑汇票协议两份,约定金额分别为900万元人民币、1,000万元人民币,到期日分别为2004年8月9日和2004年10月15日。我公司为上述贷款提供了担保。原告为了上述贷款的安全于2004年6月3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900万元人民币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
    3、案件目前进展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8日做出如下裁定:冻结被告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法院现已采取措施,查封本公司部分房产及土地使用权。
    三、公司为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贷款实际担保总额为13,570万元。具体为:华夏银行沈阳分行中山广场支行5,500万元;建设银行沈阳分行城内支行2,800万元;交通银行沈阳分行假日支行5,000万元;沈阳市商业银行滨河支行270万元。目前,除华夏银行沈阳分行中山广场支行的3,600万元贷款之外,其余贷款均未到期。
    四、目前,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没有因以上诉讼事项受到影响。本公司正在与有关金融机构和被担保单位积极磋商,寻求积极有效的解决办法。
    以上情况,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