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年3月8日在北京燕京饭店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参加监事5人,实际参加4人,监事池德林先生因公出差,委托张伟明先生代为表决。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伟明先生主持。会议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事项:
    一、公司200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二、公司2003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三、公司2003年度财务决算及200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四、公司200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五、续聘年报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六、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投资具有决策权的议案;
    七、关于董事会授权经营班子对投资项目、技改项目、资产处置具有决策权的议案;
    八、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九、监事会认为: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执行公司职务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股东权益及公司利益的行为。
    2、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议事规则和决议程序合法有效。
    3、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上市公司的法律法规运作,各项工作正常进行。
    4、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能够作到及时、完整、准确,没有误导和重大遗漏等情况。
    5、北京天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3年度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该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6、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和上市规则的要求,交易价格公允、合理, 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四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