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3年11月19日,本公司接沈阳工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通知,我公司第一大股东情况变更如下: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3年9月30日下发的国资产权函[2003]269号文件决定:沈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的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185,544,503股国家股划归沈阳工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股权划转完成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仍为340,919,303股。其中,沈阳工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将持有沈阳机床股份公司非流通股185,544,503股,占总股本的54.42%,股份性质为国家股。
    此次股权划转报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事宜尚在办理之中,在批准之后尚能办理过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将本着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对股权划转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以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与及时。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三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