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度股东大会于1997年6月28日9时整,在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八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有54人,代表股份149,143,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9.11%,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并通过了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并通过了公司一九九六年财务决算和一九九七年财务预算报告;
    四、审议并通过公司关于所募资金使用情况、调整其用途的报告,即将九六年募集的资金中一亿元调整为流动资金使用。
    五、审议并通过了公司一九九六年利润分配方案和利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公司一九九六年度本公司税后利润6741万元,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674.1万元,提取5%的公益金337.05万元,当年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5729.85万元。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送红股2股,并利用公积金转增1股,计派送出利润4316.48万元,剩余利润1413.45万元结转至下年度分配。
    六、审议通过了公司一九九七年配股方案:
    (1)公司以1996年末总股本215,823,51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10:3比例配售新股,本次应配售股份总数为64,747,055股;其中,国家股应获配股份34,789,655股,法人股应获配股份为4,575,000股,内部职工股应获配股份为9,182,400股,社会公众股应获配股份为16,200,000股。
    国家股获配股份由沈阳资产经营公司以经评估后的实物资产足额认购;法人股东已承诺,同意将本次配股权有偿转让给其他股东;社会公众股除可按实际配股比例认购应获配股份以外,还可以按不超过10:0.85的比例受让法人股转配的股份。
    (2)本次配股价格浮动范围为每股4.00元-6.00元。
    (3)配股资金用于“世行”项目改造和补充本公司流动资金。
    (4)本次配股有效期为1997年6月28日-1997年12月31日。
    (5)授权公司董事会向国家有关部门办理本次配股申报工作;并决定本次配股工作中的其它有关事项。
    (6)本次配股方案报请沈阳市证监会出具意见,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复审后实施。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