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兼顾了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等各方利益,有利于维护市场的稳定,对价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流通股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将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如在审议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股东会议上为流通股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实施类别表决,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的措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能够使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3、本次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符合资本市场改革的方向和《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的"三公"原则,能够解决公司股权分置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将形成公司治理的共同利益基础,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独立董事:武常岐 刘永泽    二○○六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