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1995年12月1日向国家开发银行沈阳分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申请取得人民币贷款4.5亿元,贷款于2004年8月31日全部到期。截止2005年3月20日,本公司尚欠开发银行逾期贷款本金人民币44,800万元及利息126,844,738.74元,其中表外欠息126,844,738.74元。就这部分债务,本公司于2005年4月25日与开发银行、沈阳工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业公司)签定了《减免表外欠息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本公司以现金的方式在2005年4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开发银行贷款本金13,750万元,开发银行减免本公司截止到上述全部还款到帐日的表外欠息。
    2、在本公司一次性归还开发银行贷款本金13,750万元后,开发银行同意对本公司所欠的剩余贷款本金31,050万元予以展期,展期期限为3年,即从2004年9月1日起至2007年8月31日止。展期后的贷款由工业公司提供担保。
    本公司按协议约定执行后,将有效解决开发银行逾期贷款问题,提高公司对外信誉,降低公司财务风险;减免欠息的实际数额在扣除相关税金后将增加本公司的净资产,具体的影响数额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结果为准。
    以上事项,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