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中信评报字(2002)第17号
    一、评估目的:拟为委托方投资这一经济行为作价值参考依据。
    二、评估范围与对象:邯郸陶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申报的部分资产。
    三、评估基准日:2001年12月31日。
    四、评估原则:遵循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专业性的工作原则及贡献原则、 替代原则、预期原则等经济原则,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
    五、评估方法:主要采用重置成本法。
    六、 评估结论:房屋建筑物为人民币 6161292. 14 元, 机器设备为人民币 6489536.70元。
科目名称 帐面价值 调整后帐面值 评估价值房屋建筑物 8112967.92 8112967.92 6161292.14
机器设备 11166742.18 11166742.18 6489536.70
固定资产 19279710.10 19279710.10 12650828.84
科目名称 增值额 增值率%
房屋建筑物 -1951675.78 -24.06
机器设备 -4677206.48 -41.89
固定资产 -6628881.26 -34.38
    七、报告提出日期:2002年2月20日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书,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及资产评估结果 成立的各种假设和前提、正确评价资产评估结果,请您在征得评估报告书所有者许 可后,应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书全文。
    
邯郸中信资产评估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李长新
    注册资产评估师:张增凤
    2002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