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进展情况
    我公司与与华夏银行深圳罗湖支行借款纠纷一案,公司已于2004年12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公司重大诉讼公告”,此事项进展情况如下:
    2005年8月18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汕中法执二字第71-3号通知书。广东省汕尾中级人民法院(2005)汕中法执二字第71-1号民事裁定书。通知书称:河北华玉股份有限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5日作出(2005)粤高法执指字第87 号指定执行决定书,决定由本院负责执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销案处理。民事裁定书称: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被执行人:深圳市炯成投资有限公司、河北华玉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河北华玉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室现金人民币肆万叁仟壹佰元整,“河北华玉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壹枚。“河北华玉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营销分公司财务专用章”壹枚。并查封了公司财务室。
    二、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公司已于2004年度、2005年度按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连带的责任金额311,212,200.44元的50%计提预计负债,因此分别减少2004年度、2005年度利润15,560,600.22元,涉及金额311,212,200.44元已全额计提。目前公安机关正进行侦查,本公司也正在与债权人及有关各方积极协商。公司将保留对炯成公司和反担保方军神实业有限公司、广西南宁桂源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提起法律诉讼的权利。此案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披露。
    三、其它事项
    1、上述担保公司已于2004年12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并已于2006年4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了“2005年度业绩预亏公告”也进行了说明,并在公司2003年、2004年、2005年度报告中对上述担保进行了披露。
    2、现公司正与债权人协商解决方案,解决方案将及时公开披露。此事项不影响公司出具2006年度中期报告。
    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玉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O六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