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股票 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及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邯执字第 95号、145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本公司第一大股东邯郸陶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 简称邯陶集团)所持有的部分国家股被拍卖事宜公告如下:
    一、因邯陶集团与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担保纠纷和欠邯郸建工集 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款,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邯陶集团未能按执行通知书要求 自动履行生效调解书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裁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国家股700 万股(占本公司股份总额6.74%)公开拍卖, 所拍卖股份由上海新理益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竞得。
    二、邯陶集团持有的本公司部分国家股被拍卖后,其仍持有本公司国家股 3370 万股,占本公司股份总额的32.45%,仍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
    特此公告
    
河北华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0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