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4年5月21日、25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在《中国证券报》发布了对本公司债权转让的公告,向社会各界公开转让其拥有的本公司债权731445.05美元,人民币65028元。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经查,邯郸陶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以下简称邯陶集团)全资所属邯郸陶瓷研究院(以下简称邯陶研究院)1992年利用中国银行邯郸分行贷款60万美元,引进碳化硅生产设备,邯陶集团为此贷款提供了不可撤销担保。邯陶集团代还部分贷款后,仍剩余487890美元本金及相应利息逾期未还,2000年7月此项债务由中行邯郸分行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邯陶研究院引进设备新上碳化硅项目后,因市场发生变化,未能达到如期效益,企业陷入困境,目前该企业已停产数年。1997年本公司根据国务院国发(1997)10号文件,及邯郸市人民政府(1997)142号文件“依托优势企业,盘活国有资产,实施帮困解困,维护稳定”精神,按照主管部门的指示和要求本公司对邯陶研究院进行了整体兼并。1997年10月20日,邯陶集团作为第一大股东及研究院上级单位向中国银行邯郸分行承诺为归还上述欠款提供担保。1999年9月本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时,根据资产置换协议邯陶研究院被整体置换出本公司,回到邯陶集团。但所剥离的上述债务债权人未予认可,故对本公司提起诉讼。2001年10月邯郸仲裁委员会(2000)邯仲裁字第043号裁决书裁决本公司向债权人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支付美元731446.06元和仲裁费65028元,2002年6月6日,邯郸市中院对本公司发出执字第30号执行通知书。整个诉讼过程,由本公司原第一大股东邯陶集团负责处理。
    公司董事会认为,1997年兼并邯陶研究院是一项政治任务,具有复杂的历史原因,况且邯陶研究院被置换出本公司后资产已归属国有邯陶集团,资产与债务分离,因此债务应由有关各方协商解决。为使债务随资产整体剥离,本公司及邯陶集团多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目前仍在邯陶集团及当地政府以及债权方协商处理中。
    
河北华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四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