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第二大股东北京九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贷款于2003年11月7日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法人股197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7.17%)质押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景田支行。股份质押手续已于2003年11月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质押期从2003年11月7日起至双方申请解冻之日止。
    特此公告
    
河北华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3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