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近日本公司接到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邯民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就本公司与邯郸陶瓷集团研究开发有限公司(原邯郸陶瓷研究院)代偿银行贷款之事达成协议,双方同意以被告房屋产权及汽车两部等偿付本公司款项。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1997年6月本公司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国发(1997)10号文件及邯郸市人民政府(142)号:“依托优势企业,盘活国有企业,实施帮困解困,维护稳定”文件精神,指示并要求本公司对邯郸陶瓷集团研究开发有限公司(原邯陶研究院)进行了整体兼并。1999年9月本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根据资产置换协议,将该公司从本公司整体置换出去。资产置换后,本公司虽经多方努力,上述案件1250.95万元债务剥离未能获得债权人同意,仍由本公司承担(上述债务本公司在历年定期报告内均已披露)。
    二、调解情况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邯郸陶瓷集团研究开发有限公司用自己的价值12,686,326元的资产抵顶所欠本公司12,509,500元的债务,本公司同意按照邯郸陶瓷集团研究开发有限公司所提交的《财产移交清单》接受价值12,686,326元的资产(含大宇小轿车和轻型载货车各一部)作为邯郸陶瓷集团研究开发有限公司清偿12,509,500元债务。
    2、案件受理费:72,557元,其他诉讼费35,443元,财产保全费63,920元,由邯郸陶瓷集团研究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该费用已包含在上述款项中。本公司预交的诉讼费用法院不再退还。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不会影响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
    四、本公司及下属控股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邯民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河北华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三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