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深交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有关公司股东持股冻结情况公告如下:
    近日,公司接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裁定书(<2005>沪仲案第525号裁定书)冻结公司第二大股东广州市通百惠服务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公司境内法人股43,5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15%),冻结期限自2005年10月20日起至2006年10月19日止。
    特此公告。
    
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