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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07 证券简称:胜利股份 项目:公司公告

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公司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004-03-27 打印

    经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四届四次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于2004年4月28日(星期三)上午9:00在山东省济南市黑虎泉西路139号胜利大厦九楼会议室召开公司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会议内容

    1、审议董事会2003年度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2003年度财务决算的报告;

    3、审议公司200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报告;

    4、审议监事会2003年度工作报告;

    5、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见附件一);

    6、审议关于修改公司治理纲要的提案(见附件二);

    7、审议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的提案。

    (二)出席人员

    1、截止2004年4月1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登记办法

    1、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股票帐户;受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票帐户;法人股股东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以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04年4月26、27日

    上午9:00—12:00 下午2:00—5:00

    3、登记地点:山东省济南市黑虎泉西路139号胜利大厦10楼公司证券部

    联系人:王翌、许彬

    电话:(0531)6920495、6078888-8005

    传真:(0531)6018518

    邮编:250011

    4、会期半天,与会股东或代理人交通费、食宿费自理。

    特此公告。

    

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股数量: 委托人股东帐户: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委托人签名:

    附件一:

     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

    本公司章程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格式和《股份公司规范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经2003年4月28日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年来,中国证监会相继出台了一些相关规定,本公司“公司治理纲要”业经200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改通过。为了更好地保护广大股东利益,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准,公司董事会提出以下章程修改意见:

    一、章程第一百条“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和业务发展需要,对不超过公司总资产的百分之十的担保、质押事项行使决定权”,后面加“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通过。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字样;

    二、章程第一百零二条董事长职权第八款“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修改为“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二:

     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修改公司治理纲要的提案

    2001年9月26日,公司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纲要》(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纲要”)。2002年9月26日,公司200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治理纲要进行了修改。2003年以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在许多方面对公司治理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和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适应监管机关相关规定的要求,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治理纲要提出如下修订意见:

    一、第四十七条董事会的融资、投资权第二款“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下的投资。董事会进行投资决策时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净资产百分之五十的重大投资项目,应组织有关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修改为“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总资产百分之十以下的投资。董事会进行投资决策时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总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投资项目,应报股东大会批准”;

    二、第四十八条董事会的财产处置权第一款“决定公司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内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修改为“决定公司总资产百分之十以内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以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通过”;本条第五款“决定不超过总资产50%的收购、出售资产行为”,修改为“决定不超过公司总资产10%的收购、出售资产行为”;

    三、第一百零三条“董事长的主要职权”第八款“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修改为“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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