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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06 证券简称:石油大明 项目:公司公告

中国石化胜利油田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届六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2003-06-06 打印

    为应对“非典”疫情,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手段,中国石化胜利油田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于2003年6月3日以电视电话会议方式召开了四届六次董事会。参加表决的公司董事应为11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为11人,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关于增加股东大会关联交易协议临时提案的议案;为规范公司所属四个子公司与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在原油销售方面的关联交易行为,明确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提请有关各方签订《原油销售协议》,并提交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核后认为,该提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同意提交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在股东大会通过后由交易双方具体签署。关联交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关联交易公告》。在表决该议案时,公司关联董事曹耀峰、孙仿文和李湘军回避表决,其余八位董事全部同意。四位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协议出具了独立意见。

    2、关于增加股东大会变更公司董事临时提案的议案。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孔凡群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曹耀峰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董事会审核后认为,该提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同意提交200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选举。四位独立董事认为孔凡群先生具备董事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3、决定将2002年度股东大会延期至2003年6月16日召开。

    附件一:四项关联交易协议文本

    ①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与济阳县济北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原油销售协议;

    ②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与商河县大明石油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油销售协议;

    ③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与胜利油田大明滨海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油销售协议;

    ④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与东营大明滨东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油销售协议。

    附件二:孔凡群先生简历

    特此公告。

    

中国石化胜利油田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三年六月六日

    附件一:四项关联交易协议文本

     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与济阳县济北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原油销售协议

    第1条 协议当事人

    1.1 甲方: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258号

    1.2 乙方:济阳县济北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地址:济阳县济北经济开发区

    第2条 本协议之目的

    2.1 甲方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石化”)之全资子公司,乙方为以中石化为其第一大股东的中国石化胜利油田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石油大明”)之控股子公司,甲方与乙方均为同属中国石化系统的独立企业法人;

    2.2 甲方与乙方之主要资产、业务原经过在中国石化系统内部的长期合作,已在原油销售方面形成密切、良好、必要之合作关系。故为保证甲、乙双方之生产经营均能顺利进行且获得良好经济效益,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所载明的条款及条件向甲方销售其所生产的全部原油;甲方同意根据自身生产经营之需要,按照本协议所载明的条款及条件向乙方购买乙方所生产的全部原油。双方经友好协商,特按照下列条款和条件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3条 原油销售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每一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所生产的原油全部销售给甲方。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乙方应将其所生产的全部原油及时销售给甲方。

    第4条 原油销售价格

    4.1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向甲方销售原油的销售价格,按照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每月公布的原油销售指导价进行调整后公布的相关原油销售价格执行。

    4.2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每月向甲方销售原油的总金额按照第4.1款所述价格和根据本协议所述计量方法而计量之实际销售量为基础进行计算,详细结算方式依本协议第9条之规定进行。

    第5条 质量要求及标准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向甲方实际销售的原油的质量及技术标准按照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发布的《外输(销)原油的质量指标与控制》(胜利石油管理局企业标准:QB Q/SL0735-92)的规定执行。

    第6条 交(提)货地点、方式及数量

    6.1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销售原油的交货地点为甲方所属临盘采油厂二矿交油点。

    6.2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销售原油的交货方式为通过干线输送或单井拉油方式交至前款所述交货地点。

    6.3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销售原油的实际交货数量的计量方法为:乙方销售的原油交至6.1款所述交油点后,先由交油点负责称重、再化验原油含水率并扣除实际含水量与第5条所述标准中规定的标准含水量的差额后、再扣除2%的损耗(输差)。在前述确定实际交货数量的过程中,乙方人员对交油点的计量工作进行监督,双方确定实际交油数量后,由临盘采油厂计划科与乙方的人员分别签字确认。

    第7条 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

    7.1 乙方负责组织或委托运输方将所生产的原油运抵6.1款所述交货地点;

    7.2 因前款所述运输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8条 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将所生产原油交付至6.1款所述交货地点后,甲方交油点根据第5条所述标准对乙方交付的原油进行脱水、脱沙及脱气处理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9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

    9.1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所述原油销售的结算方式为,在每月结束后3日内按6.3款所述经双方签字确认的每日实际交货量统计该月实际销售量,并按4.1款所述销售价格及前述月实际销售量计算出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货款并由甲、乙双方以书面方式确认;

    9.2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根据前款结算方式确定的甲方每一年度应向乙方支付的货款应在该年度结束后90日内以票据或银行转帐等方式付清。

    第10条 违约责任

    10.1 甲方保证将全面适当地履行本协议规定之义务,如果由于甲方违反该保证而使乙方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10.2 乙方保证将全面适当地履行本协议规定之义务,如果由于乙方违反该保证而使甲方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11条 本协议的终止

    11.1 本协议可因下列原因终止:

    (1)本协议期限届满且双方未另行达成延长本协议的协议;

    (2)由于客观情势发生重大变化,在本协议期限未届满前双方另行达成终止本协议的协议;

    (3)本协议任何一方歇业,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

    (4)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严重违反中国法律而被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查封且丧失继续履行本协议的能力;

    (5)本协议任何一方被中国法院宣告破产;

    (6)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丧失继续履行本协议的能力。

    11.2 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是指地震、风暴、严重水灾或其他自然灾害、瘟疫、战争、敌对行为、公共骚乱、公共敌人的行为、政府或公共机关禁止、劳资纠纷等任何一方无法预见、无法控制和避免的事件。

    第12条 本协议终止后的责任

    12.1 本协议任何一方因本协议第11.1条第(3)、(4)款规定之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或丧失继续履行本合同能力的,另一方有权就由此使其遭受的损害和损失请求赔偿;

    12.2 本协议任何一方出现本协议第11.1条第(5)款规定的情形,另一方有权按中国法律规定的破产程序主张其债权。

    第13条 适用法律和解决协议纠纷的方式

    13.1 本协议适用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此解释;

    13.2 任何与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相关的纠纷,双方应首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中国境内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14条 附则

    14.1 本协议项下的条款和条件构成甲、乙双方完整和有约束力的义务,未征得另一方的同意,不得对本协议的规定、条款进行修改、扩充或解除;

    14.2 未征得另一方同意,本协议不得转让;

    14.3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协议未修改、补充部分仍然有效;

    14.4 本协议自经甲、乙双方权利机构批准并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

    14.5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14.6 本协议有效期为十年,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甲方: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乙方:济阳县济北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与商河县大明石油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油销售协议

    第1条 协议当事人

    1.1 甲方: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258号

    1.2 乙方:商河县大明石油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地址:商河县玉皇庙镇驻地

    第2条 本协议之目的

    2.1 甲方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石化”)之全资子公司,乙方为以中石化为其第一大股东的中国石化胜利油田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石油大明”)之控股子公司,甲方与乙方均为同属中国石化系统的独立企业法人;

    2.2 甲方与乙方之主要资产、业务原经过在中国石化系统内部的长期合作,已在原油销售方面形成密切、良好、必要之合作关系。故为保证甲、乙双方之生产经营均能顺利进行且获得良好经济效益,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所载明的条款及条件向甲方销售其所生产的全部原油;甲方同意根据自身生产经营之需要,按照本协议所载明的条款及条件向乙方购买乙方所生产的全部原油。双方经友好协商,特按照下列条款和条件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3条 原油销售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每一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所生产的原油全部销售给甲方。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乙方应将其所生产的全部原油及时销售给甲方。

    第4条 原油销售价格

    4.1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向甲方销售原油的销售价格,按照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每月公布的原油销售指导价进行调整后公布的相关原油销售价格执行。

    4.2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每月向甲方销售原油的总金额按照第4.1款所述价格和根据本协议所述计量方法而计量之实际销售量为基础进行计算,详细结算方式依本协议第9条之规定进行。

    第5条 质量要求及标准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向甲方实际销售的原油的质量及技术标准按照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发布的《外输(销)原油的质量指标与控制》(胜利石油管理局企业标准:QB Q/SL0735-92)的规定执行。

    第6条 交(提)货地点、方式及数量

    6.1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销售原油的交货地点为甲方所属临盘采油厂二矿交油点。

    6.2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销售原油的交货方式为通过干线输送或单井拉油方式交至前款所述交货地点。

    6.3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销售原油的实际交货数量的计量方法为:乙方销售的原油交至6.1款所述交油点后,先由交油点负责称重、再化验原油含水率并扣除实际含水量与第5条所述标准中规定的标准含水量的差额后、再扣除2%的损耗(输差)。在前述确定实际交货数量的过程中,乙方人员对交油点的计量工作进行监督,双方确定实际交油数量后,由临盘采油厂计划科与乙方的人员分别签字确认。

    第7条 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

    7.1 乙方负责组织或委托运输方将所生产的原油运抵6.1款所述交货地点;

    7.2 因前款所述运输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8条 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将所生产原油交付至6.1款所述交货地点后,甲方交油点根据第5条所述标准对乙方交付的原油进行脱水、脱沙及脱气处理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9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

    9.1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所述原油销售的结算方式为,在每月结束后3日内按6.3款所述经双方签字确认的每日实际交货量统计该月实际销售量,并按4.1款所述销售价格及前述月实际销售量计算出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货款并由甲、乙双方以书面方式确认;

    9.2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根据前款结算方式确定的甲方每一年度应向乙方支付的货款应在该年度结束后90日内以票据或银行转帐等方式付清。

    第10条 违约责任

    10.1 甲方保证将全面适当地履行本协议规定之义务,如果由于甲方违反该保证而使乙方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10.2 乙方保证将全面适当地履行本协议规定之义务,如果由于乙方违反该保证而使甲方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11条 本协议的终止

    11.1 本协议可因下列原因终止:

    (1)本协议期限届满且双方未另行达成延长本协议的协议;

    (2)由于客观情势发生重大变化,在本协议期限未届满前双方另行达成终止本协议的协议;

    (3)本协议任何一方歇业,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

    (4)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严重违反中国法律而被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查封且丧失继续履行本协议的能力;

    (5)本协议任何一方被中国法院宣告破产;

    (6)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丧失继续履行本协议的能力。

    11.2 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是指地震、风暴、严重水灾或其他自然灾害、瘟疫、战争、敌对行为、公共骚乱、公共敌人的行为、政府或公共机关禁止、劳资纠纷等任何一方无法预见、无法控制和避免的事件。

    第12条 本协议终止后的责任

    12.1 本协议任何一方因本协议第11.1条第(3)、(4)款规定之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或丧失继续履行本合同能力的,另一方有权就由此使其遭受的损害和损失请求赔偿;

    12.2 本协议任何一方出现本协议第11.1条第(5)款规定的情形,另一方有权按中国法律规定的破产程序主张其债权。

    第13条 适用法律和解决协议纠纷的方式

    13.1 本协议适用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此解释;

    13.2 任何与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相关的纠纷,双方应首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中国境内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14条 附则

    14.1 本协议项下的条款和条件构成甲、乙双方完整和有约束力的义务,未征得另一方的同意,不得对本协议的规定、条款进行修改、扩充或解除;

    14.2 未征得另一方同意,本协议不得转让;

    14.3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协议未修改、补充部分仍然有效;

    14.4 本协议自经甲、乙双方权利机构批准并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

    14.5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14.6 本协议有效期为十年,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甲方: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乙方:商河县大明石油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与胜利油田大明滨海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油销售协议

    第1条 协议当事人

    1.1 甲方: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258号

    1.2 乙方:胜利油田大明滨海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地址:东营市河口区仙河镇兴凯湖北侧

    第2条 本协议之目的

    2.1 甲方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石化”)之全资子公司,乙方为以中石化为其第一大股东的中国石化胜利油田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石油大明”)之控股子公司,甲方与乙方均为同属中国石化系统的独立企业法人;

    2.2 甲方与乙方之主要资产、业务原经过在中国石化系统内部的长期合作,已在原油销售方面形成密切、良好、必要之合作关系。故为保证甲、乙双方之生产经营均能顺利进行且获得良好经济效益,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所载明的条款及条件向甲方销售其所生产的全部原油;甲方同意根据自身生产经营之需要,按照本协议所载明的条款及条件向乙方购买乙方所生产的全部原油。双方经友好协商,特按照下列条款和条件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3条 原油销售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每一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所生产的原油全部销售给甲方。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乙方应将其所生产的全部原油及时销售给甲方。

    第4条 原油销售价格

    4.1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向甲方销售原油的销售价格,按照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每月公布的原油销售指导价进行调整后公布的相关原油销售价格执行。

    4.2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每月向甲方销售原油的总金额按照第4.1款所述价格和根据本协议所述计量方法而计量之实际销售量为基础进行计算,详细结算方式依本协议第9条之规定进行。

    第5条 质量要求及标准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向甲方实际销售的原油的质量及技术标准按照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发布的《外输(销)原油的质量指标与控制》(胜利石油管理局企业标准:QB Q/SL0735-92)的规定执行。

    第6条 交(提)货地点、方式及数量

    6.1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销售原油的交货地点为甲方所属桩西采油厂52站。

    6.2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销售原油的交货方式为通过干线输送或单井拉油方式交至前款所述交货地点。

    6.3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销售原油的实际交货数量的计量方法为:乙方销售的原油交至6.1款所述交油点后,先由交油点负责称重、再化验原油含水率并扣除实际含水量与第5条所述标准中规定的标准含水量的差额后、再扣除2%的损耗(输差)。在前述确定实际交货数量的过程中,乙方人员对交油点的计量工作进行监督,双方确定实际交油数量后,由桩西采油厂计划科与乙方的人员分别签字确认。

    第7条 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

    7.1 乙方负责组织或委托运输方将所生产的原油运抵6.1款所述交货地点;

    7.2 因前款所述运输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8条 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将所生产原油交付至6.1款所述交货地点后,甲方交油点根据第5条所述标准对乙方交付的原油进行脱水、脱沙及脱气处理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9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

    9.1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所述原油销售的结算方式为,在每月结束后3日内按6.3款所述经双方签字确认的每日实际交货量统计该月实际销售量,并按4.1款所述销售价格及前述月实际销售量计算出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货款并由甲、乙双方以书面方式确认;

    9.2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根据前款结算方式确定的甲方每一年度应向乙方支付的货款应在该年度结束后90日内以票据或银行转帐等方式付清。

    第10条 违约责任

    10.1 甲方保证将全面适当地履行本协议规定之义务,如果由于甲方违反该保证而使乙方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10.2 乙方保证将全面适当地履行本协议规定之义务,如果由于乙方违反该保证而使甲方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11条 本协议的终止

    11.1 本协议可因下列原因终止:

    (1)本协议期限届满且双方未另行达成延长本协议的协议;

    (2)由于客观情势发生重大变化,在本协议期限未届满前双方另行达成终止本协议的协议;

    (3)本协议任何一方歇业,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

    (4)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严重违反中国法律而被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查封且丧失继续履行本协议的能力;

    (5)本协议任何一方被中国法院宣告破产;

    (6)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丧失继续履行本协议的能力。

    11.2 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是指地震、风暴、严重水灾或其他自然灾害、瘟疫、战争、敌对行为、公共骚乱、公共敌人的行为、政府或公共机关禁止、劳资纠纷等任何一方无法预见、无法控制和避免的事件。

    第12条 本协议终止后的责任

    12.1 本协议任何一方因本协议第11.1条第(3)、(4)款规定之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或丧失继续履行本合同能力的,另一方有权就由此使其遭受的损害和损失请求赔偿;

    12.2 本协议任何一方出现本协议第11.1条第(5)款规定的情形,另一方有权按中国法律规定的破产程序主张其债权。

    第13条 适用法律和解决协议纠纷的方式

    13.1 本协议适用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此解释;

    13.2 任何与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相关的纠纷,双方应首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中国境内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14条 附则

    14.1 本协议项下的条款和条件构成甲、乙双方完整和有约束力的义务,未征得另一方的同意,不得对本协议的规定、条款进行修改、扩充或解除;

    14.2 未征得另一方同意,本协议不得转让;

    14.3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协议未修改、补充部分仍然有效;

    14.4 本协议自经甲、乙双方权力机构批准并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

    14.5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14.6 本协议有效期为十年,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甲方: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乙方:胜利油田大明滨海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与东营大明滨东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油销售协议

    第1条 协议当事人

    1.1 甲方: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258号

    1.2 乙方:东营大明滨东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地址: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344号

    第2条 本协议之目的

    2.1 甲方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石化”)之全资子公司,乙方为以中石化为其第一大股东的中国石化胜利油田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石油大明”)之控股子公司,甲方与乙方均为同属中国石化系统的独立企业法人;

    2.2 甲方与乙方之主要资产、业务原经过在中国石化系统内部的长期合作,已在原油销售方面形成密切、良好、必要之合作关系。故为保证甲、乙双方之生产经营均能顺利进行且获得良好经济效益,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所载明的条款及条件向甲方销售其所生产的全部原油;甲方同意根据自身生产经营之需要,按照本协议所载明的条款及条件向乙方购买乙方所生产的全部原油。双方经友好协商,特按照下列条款和条件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3条 原油销售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每一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所生产的原油全部销售给甲方。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乙方应将其所生产的全部原油及时销售给甲方。

    第4条 原油销售价格

    4.1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向甲方销售原油的销售价格,按照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每月公布的原油销售指导价进行调整后公布的相关原油销售价格执行。

    4.2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每月向甲方销售原油的总金额按照第4.1款所述价格和根据本协议所述计量方法而计量之实际销售量为基础进行计算,详细结算方式依本协议第9条之规定进行。

    第5条 质量要求及标准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向甲方实际销售的原油的质量及技术标准按照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发布的《外输(销)原油的质量指标与控制》(胜利石油管理局企业标准:QB Q/SL0735-92)的规定执行。

    第6条 交(提)货地点、方式及数量

    6.1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销售原油的交货地点为甲方所属胜利采油厂坨6站。

    6.2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销售原油的交货方式为通过干线输送或单井拉油方式交至前款所述交货地点。

    6.3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销售原油的实际交货数量的计量方法为:乙方销售的原油交至6.1款所述交油点后,先由交油点负责称重、再化验原油含水率并扣除实际含水量与第5条所述标准中规定的标准含水量的差额后、再扣除2%的损耗(输差)。在前述确定实际交货数量的过程中,乙方人员对交油点的计量工作进行监督,双方确定实际交油数量后,由胜利采油厂计划科与乙方的人员分别签字确认。

    第7条 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

    7.1 乙方负责组织或委托运输方将所生产的原油运抵6.1款所述交货地点;

    7.2 因前款所述运输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8条 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将所生产原油交付至6.1款所述交货地点后,甲方交油点根据第5条所述标准对乙方交付的原油进行脱水、脱沙及脱气处理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9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

    9.1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所述原油销售的结算方式为,在每月结束后3日内按6.3款所述经双方签字确认的每日实际交货量统计该月实际销售量,并按4.1款所述销售价格及前述月实际销售量计算出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货款并由甲、乙双方以书面方式确认;

    9.2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根据前款结算方式确定的甲方每一年度应向乙方支付的货款应在该年度结束后90 日内以票据或银行转帐等方式付清。

    第10条 违约责任

    10.1 甲方保证将全面适当地履行本协议规定之义务,如果由于甲方违反该保证而使乙方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10.2 乙方保证将全面适当地履行本协议规定之义务,如果由于乙方违反该保证而使甲方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11条 本协议的终止

    11.1 本协议可因下列原因终止:

    (1)本协议期限届满且双方未另行达成延长本协议的协议;

    (2)由于客观情势发生重大变化,在本协议期限未届满前双方另行达成终止本协议的协议;

    (3)本协议任何一方歇业,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

    (4)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严重违反中国法律而被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查封且丧失继续履行本协议的能力;

    (5)本协议任何一方被中国法院宣告破产;

    (6)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丧失继续履行本协议的能力。

    11.2 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是指地震、风暴、严重水灾或其他自然灾害、瘟疫、战争、敌对行为、公共骚乱、公共敌人的行为、政府或公共机关禁止、劳资纠纷等任何一方无法预见、无法控制和避免的事件。

    第12条 本协议终止后的责任

    12.1 本协议任何一方因本协议第11.1条第(3)、(4)款规定之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或丧失继续履行本合同能力的,另一方有权就由此使其遭受的损害和损失请求赔偿;

    12.2 本协议任何一方出现本协议第11.1条第(5)款规定的情形,另一方有权按中国法律规定的破产程序主张其债权。

    第13条 适用法律和解决协议纠纷的方式

    13.1 本协议适用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此解释;

    13.2 任何与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相关的纠纷,双方应首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中国境内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14条 附则

    14.1 本协议项下的条款和条件构成甲、乙双方完整和有约束力的义务,未征得另一方的同意,不得对本协议的规定、条款进行修改、扩充或解除;

    14.2 未征得另一方同意,本协议不得转让;

    14.3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协议未修改、补充部分仍然有效;

    14.4 本协议自经甲、乙双方权力机构批准并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

    14.5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14.6 本协议有效期为十年,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甲方: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乙方:东营大明滨东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附件二:孔凡群先生简历

    孔凡群,男,汉族,1962年11月出生,本科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曾任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采油厂地质研究所副所长、副厂长兼总地质师,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东辛采油厂厂长,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副总地质师。现任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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