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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06 证券简称:石油大明 项目:公司公告

中国石化胜利油田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02-04-26 打印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01年修订本)》(以下称《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 则》以及有关政策法规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以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合法合规为原则,不得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 披露信息的报刊;深圳证券交易所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 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第四条 公司依法公开披露的信息在《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上刊登, 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公司股东查阅;需要上网披露的信息,还应在公司指定 信息披露网站披露。

    公司还可采取其他的方式披露信息以保证相关信息使用者能经济、便捷地获得 公司信息。

    第五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二章 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有关信息。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合法地披露可能对股东和 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需要披露的信息包括:

    1、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2、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决议、 需要公告的董事会决议及监事 会决议、需要公告的收购、出售资产行为、需要公告的关联交易、需要公告的重大 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需要公告的重大担保行为、需要公告的重要合同的订立、 变更和终止以及依照《证券法》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需要公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3、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披露有关发行和上市文件。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

    第八条 公司披露信息应做到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合规。

    第九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及时性方面应做到:

    1、在法定时限内,按与深圳证券交易所预先约定的时间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2、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上市规则》规定的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时限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根据要求及时公告;

    3、按照规定及时报送并在指定网站披露有关文件。

    第十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真实、准确性方面应做到:

    1、公告文稿(包括电子文件)不得出现关键文字或数字错误;

    2、公告文稿(包括电子文件)简洁、清晰、明了;

    3、公告文稿(包括电子文件)不存在歧义、误导或虚假陈述;

    4、电子文件与文稿一致。

    第十一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完整性方面应做到:

    1、提供文件齐备;

    2、公告格式符合要求;

    3、公告内容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合法合规性方面应做到:

    1、公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规定;

    2、公告内容涉及的形式、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信息披露前将公告文稿及相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所报送文稿及材料应为中文打印件并加盖公司印章,文稿上应当写明拟公告的日期 及披露报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后,公司自行联系公告事项。不能按预定日期 公告的,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促使公司董事会及时、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职责为:

    1、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2、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准备和提供有关信息披露文件、 接待 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依照规定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 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合规进行信息披露;

    3、在公司信息依有关规定公开披露之前,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 制订保密措 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4、 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文件和记录以及其他信息披 露的资料。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保持联络,并在联系电话、 传真号 码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股价发生异常波动时,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要求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行使以上职责时,可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提供 相关的咨询服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有关部门应配合、支 持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 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 书的意见。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接受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监 督。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另外委任一名董事会证 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成员及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出席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 所安排的约见。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在规定时间回复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函 及其他问询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保证投资者联系电话的畅通,并配备专人负责接待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任何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在该信息依有关规定公开披露之前,应保守秘密,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已或他人 谋取利益。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及相关人员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司有关人员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情形的,由公司有关部门给以 相应的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动情况及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 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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