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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05 证券简称:ST鑫光 项目:公司公告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2002-06-26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珠法经初字第001 号传票 及起诉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开庭日期:2002年7月10日9时

    开庭地点:珠海中院第六审判庭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银行珠海市分行

    被告一: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珠海公司

    被告二: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诉称:被告一为进口氧化铝,于1996年11月21日向原告申请开立不可撤销 信用证,金额为USD784000。1996年12月16日,经被告一同意承兑付款, 原告为被 告垫付了USD784000,并在被告的申请下,原告为被告的该USD784000做了进口押汇。 对于该笔进口押汇,被告二除愿意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外,还愿以其所有的珠海吉大 旅游路金苑大厦作抵押担保,并已办妥抵押登记手续。该笔进口押汇到期后,被告 一除还了押汇本金USD127000及部分利息外,余款一直拖欠未还, 被告二也未履行 担保责任。到2001年8月 20 日止, 被告一尚欠原告押汇本金 USD657000 , 利息 USD210704.49。

    三、诉讼请求:

    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被告一偿还原告押汇本金USD657000,利息USD210704.49 (利息暂计 至2001年8月20日),及从2001年8月21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2、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二对于被告一拖欠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及抵押 担保责任。

    3、请求法院判决原告对于抵押物珠海吉大旅游路金苑大厦享有优先受偿权。

    4、请求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公司正积极应诉,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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