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董事会现就2002年5月21日某报关于“ST 鑫光能否引入新股东”的报道 澄清公告如下:
    一、关于广州珠江光电新材料有限公司50%股权问题
    截止目前为止,本公司就所属广州珠江光电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股权未签署任何 转让协议。若转让,本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关于金苑大厦资产处置问题
    对于本公司拥有的金苑大厦的资产,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01)珠法经 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 判令:中国银行珠海分行对本公司所有的金苑大厦 享有优先受偿权(本公司己于2002年4月18日在《证券时报》上予以披露), 本公司 对金苑大厦尚无任何处理措施。
    三、关于资产重组问题
    本公司的资产重组工作未有任何实质性进展。
    四、《证券时报》为本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 定报刊刊登的公告为准,本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敬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