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近日收到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字第36号传票及起诉状,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原 告:赣州虔东稀土金属冶炼有限公司
    被 告: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诉前已申请财产保全,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前期向本公司送达“民事裁 定书”(本公司曾于2002年4月18日在《证券时报》上进行了披露)。
    二、诉讼请求:
    原告诉请法院要求判令:
    1、被告履行股权转让协议或退还壹仟万元已付的股权转让金;
    2、被告支付违约金贰佰万元整;
    3、被告支付本次保全和诉讼费用;
    4、被告支付原告相关的差旅费用(按实际支出结算);
    5、被告支付壹仟万元资金周转费(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支付)。
    三、开庭日期:二00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上午八时
    本公司正积极应诉,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二年四月三十日